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坚决取缔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在我市组建网络、发展人员、开展传销活动。

  三、职责分工

  继续贯彻落实“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对本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此次专项行动由政法委负责牵头组织,工商、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此次专项行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职能。对利用传销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法、违规培训、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传销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公安部门配合行动。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察处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借用传销形式只传人头不传商品的经济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要加大对从事集资诈骗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抓捕、惩办诈骗钱财、限制人身自由、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变相传销的头目、骨干;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

  (三)检察院、法院要各司其职,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进行查处。各级政法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四)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组织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部门对传销人员往来帐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等工作。

  (五)民政、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并做好外地传销人员的遣送工作。

  (六)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对有偷、漏税行为的传销组织、个人进行税务稽查,协助有关部门对传销组织的取证。

  (七)监察部门要切实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行政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对因整治不力,造成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严重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要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清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监管,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