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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韩江北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韩江北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4〕2号)


  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缓解韩江大桥交通压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兴建韩江北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有关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一)东引道:西起韩江东岸大堤自木棉树南侧至大塘,经上津村、石牌村,东至石牌村与意桂公路交汇处;

  (二)西引道:西起西荣路自北美路口至湘桥区中医院,经北关村,东至韩江西岸大堤2+300处与2+400处之间;

  具体征地拆迁范围以标示红线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居民入户、分户和工商营业登记手续;房屋不得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或抢种农作物。

  三、拆迁工作由潮州市房地产发展公司负责实施,征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人或所有权人(下称被拆迁人)应于2004年5月31日前按所在地域到韩江北桥东、西引道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

  五、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补偿。属城市国有土地的,按《潮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上述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于2004年6月25日前自行搬迁完毕,逾期拒不搬拆的,申请人民法院或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迁。

  七、对于被拆迁房屋产权纠葛未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办妥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由市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实行先拆迁后补偿。

  八、征地拆迁范围内涉及的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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