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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潮府办〔200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2004〕51号)和2月20日召开的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国家和我市“两会”期间的安全和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潮府办〔2003〕42号)中确定的11项专项整治内容,对危险化学品、采土采石场、道路和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液化石油气瓶和特种设备、学校危房、电力设施、燃气市场和建筑施工、农用车、旅游景区景点等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是检查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和行业,如道路交通,农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商场、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查找、整改事故隐患。

  二、方法步骤:
  (一)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自查整改。
  (二)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
  (三)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检查。
  (四)市政府组织重点督查。

  三、时间安排:自即日起到3月10日为企业自查自改阶段,3月11日-25日为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组织检查阶段,3月26日至3月底为市政府组织督查阶段。

  四、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有关责任人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进行具体部署。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前沿作用,组织地毯式检查,务必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易发事故的环节;市、县要认真抓好检查和督查,形成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对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改正;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遗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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