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区)长负责制,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凡纳入编制的教职工,县(区)财政必须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帐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要追究县(区)长的责任。
要加强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要明确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教育的基数,并主要用于弥补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取消后所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学校的装备等经费缺口,以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不少于改革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对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转移支付所明确比例的教育经费,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严肃处理。
贯彻落实中小学收费“一费制”,积极完善有关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中小学学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运作。各级财政部门在坚持对中小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将上缴财政专户的中小学书杂费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拨给原学校,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截流、挪用,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偿还教育欠债。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中小学学杂费是否归位使用予以检查、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办学责任,要充分发挥办学积极性,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快当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帮扶农村教育的制度
坚持和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继续落实农村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学生都享受省政府按“一费制”的标准给予“两免一补”(即免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有条件的县(区),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学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予以减免。
广泛发动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在全社会倡导助学为荣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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