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自查和整改阶段(5月1日-7月31日)。各县、区要认真督促“三小”场所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市政府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严格落实“三不准”。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行动,依法对“三小”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对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属小档口和小娱乐场所的由安监、工商、卫生、体育、消防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属小作坊的由经贸、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对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的场所进行清理;经贸、安监部门要积极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8月1日-8月31日)。各县、区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本地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市政府将于8月15日至25日,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区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公安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理解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大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工作力度,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防止走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困难,避免矛盾激化。各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集中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将防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