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尔多斯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三、任务措施

  (一)全力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大国家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10元∕户·月。农村牧区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费提高到1000元。农村牧区主动放弃生育指标户中独女户奖励费提高到50元∕户·月,其他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直到60周岁同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每人每年补贴600元,直到60周岁同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上述经费除自治区下拨的外,由市、旗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在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中,对计划生育户的报销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所需经费由旗区财政负担。继续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使农牧、林业、水利、扶贫等部门涉农到户项目和资金进一步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保证扶贫资金的10%用于计划生育户。积极开展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独生子女爱心保险、关爱女孩保险、计划生育干部平安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化解计划生育户的后顾之忧。

  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实行人口生育审批制度,生育指标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有效期限为1年,不能跨年度使用。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生育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要及时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要严格查验有关证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证》和节育措施证明的,不得办理落户手续,并及时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各旗区要出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管理细则,同时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征收社会抚养费,市、旗区人民法院给予积极配合。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财政后要全部返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用于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相关部门责任制,公安、民政、民委、卫生、煤炭等部门在办理抱养手续、变更民族、登记结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鉴定国有煤炭工人等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当事人开除公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惩制度,如果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接到群众举报而不查处、不上报,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如果群众举报属实,奖励举报人5000-20000元。

  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行为。违法收养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置。对政策外生育的当事人,一律按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个人经营资产(包括股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加收社会抚养费10万元;个人经营资产在500万元(包括股本金)以上的,加收30万元;个人经营资产在1000万元(包括股本金)以上的加收50万元,同时不得享受一切经济优惠政策,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其中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开除公职;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资格;是农牧民和城镇居民的5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授予各种社会性荣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政策外生育的,5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已评上的取消文明单位资格,并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其它民生政策比如城乡低保、征地补偿、扶贫开发等,都要剔除政策外生育的人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