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机构和集中回收处置单位实施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推动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市城投公司《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的说明》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
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的说明
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实施集中回收处置是一项关系到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的重要工程。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进行收集、运输、消毒处置、造粒再生并加工成不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品,确保这类废物在循环资源化的同时,达到有关卫生和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一、收运覆盖面和频次。市城投公司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收运全覆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回收处置协议收运,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塑料输液瓶(袋)累积达到100公斤以上的作为定量标准,根据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按实结算的原则收运。市城投公司配置专用密封厢式转运车,采取一周七天不间断收运。
二、收购价格。各医疗机构内部分拣、暂存工作需要耗用后勤劳务费用,市城投公司将合理支付各医疗机构收购费用。由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含橡胶塞、铝盖以及很大部分的含水量,重量按照实际称重相应打7折计算,塑料输液瓶(袋)的收购价格定为1800元/吨(净重),玻璃瓶收购价格定为100元/吨(净重)。称重由双方派员校核、签字,做好台帐,每月结算。费用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各医疗机构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收据凭证。
三、再生产产品的用途管理。再生产产品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市城投公司承诺再生产产品的用途限于:医疗废物包装袋、周转箱;汽车工业零配件;塑料地毯、地胶;工业用具包装盒;玻璃用品。但是禁止用于食品和医疗卫生用品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