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任意处置。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不得自行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单位处置。
三、市城投公司要严格管理,做好集中回收处置工作
市城投公司应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全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确保符合卫生、环保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交接管理。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到各医疗机构清运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做好所有交接签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二)加强运输管理。市城投公司应保证专用密封厢式运输车始终保持密封状态,且进入处置场地之前任何人不得打开车箱门,保证运输过程中回收物不丢失、不人为转卖。
(三)加强卫生防护。市城投公司应做好处置人员上岗培训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处置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执行消毒和清洗措施。
(四)建立应急预案。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在运输车、贮存地、处置点配备消毒品和隔离绳、警示标志等必备器具;回收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物品被医疗废物污染的,要第一时间将其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焚烧处置,同时对现场进行消毒隔离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五)加强再生产产品用途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再生产产品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市城投公司应按照已商定的用途加强再生产产品的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沟通协作
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监管和沟通协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