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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失效]


  对经营客船运输、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的,变更《水路运输许可证》中的有关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应按照《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经营资质评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理;或逐级上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直至负责审批、核准、登记等的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定期验审管理

  一、定期验审的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在我省注册或登记等的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

  二、定期验审的主要内容

  (一)验审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营运船舶的经营资质。

  (二)验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

  (三)了解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查有关航运规费交纳情况。

  (四)验审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基础档案及各类管理台帐。

  三、验审程序

  按定期验审的要求,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水路运输经营者有关验审报表,逐级审核后转报至负责验审的交通主管部门。经负责验审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在有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在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上加盖验审合格章。经验审合格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其各类报表的附件逐级返还至水路运输经营者,并要求其存入档案。同时将经营者的报表和《船舶年审合格证》复印后分别存入管理部门的企业档案和船舶档案。

  第十三条 退出市场管理

  一、水路运输经营者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的,应停止其经营活动,并逐级上报至负责审批、核准、登记等的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经营资质定期验审或不接受验审的,由负责验审的交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负责审批、核准、登记等的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质。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停业,应向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核准、登记等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停业手续。

  四、个体经营者要求转户时,原经营者应办理停业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经营资质管理档案,档案必须规范整齐、资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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