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经营资质管理人员和工作的考核办法由省厅港航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职责
第八条 负责经营资质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满一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003年1月1日前已从事水路运输管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除外);
三、经省厅港航管理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经营资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管理人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依照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不得批准。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中加盖确公章,签署审核员姓名和审核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审核工作。
第四章 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场准入管理
省属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经营筹建、开业申请由省交通厅负责受理。其他水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筹建、开业申请由其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县的具体分工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应当按管理分工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理;或逐级上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直至负责审批、核准、登记等的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变更《水路运输许可证》主要项目管理
省属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中的有关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的申请由省交通厅负责受理。
其他水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中的有关经营者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申请由其所在地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县的具体分工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负责受理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理;或逐级上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直至负责审批、核准、登记等的交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