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经营省内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
二、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经营沿海市内客船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
三、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经营内河省内客船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
四、直接受理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并对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
五、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的经营客船运输、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和跨省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内河跨省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和营运船舶(不包括省属水路运输企业及其经营的跨省运输船舶、跨市运输客船)的经营资质定期验审工作。经济强县所在地跨省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内河跨省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和营运普通船舶(不包括省属水路运输企业及其经营的跨省运输船舶)的经营资质定期验审工作由该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经营资质管理:
一、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经营省内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不包括实行运力总量调控区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
二、受理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等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并对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
三、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的经营省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营运船舶的经营资质定期验审工作。
第七条 经省厅港航管理局对市、经济强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经营资质管理人员和工作经省厅港航管理局考核合格后,省交通厅将下列事项委托市、经济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登记经营沿海跨省普通货船运输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不包括省属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船舶)。
二、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跨省运输个体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其中2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编号由省厅统一核发;
三、实行运力总量调控区域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