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改)(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废止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004年2月18日省交通厅浙交〔2004〕55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根据《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精神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管理、变更《水路运输许可证》主要项目管理、经营资质定期验审管理和退出市场管理。
第三条 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廉洁。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交通厅负责下列经营资质管理:
一、沿海跨市(设区的市,下同)和内河库区、湖泊及封闭水域跨省客船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
二、沿海跨省普通货船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
三、内河跨省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
四、实行运力总量调控区域《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
五、对报交通部和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审批、核准和登记等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
六、省属水路运输企业及其经营跨省运输船舶和沿海跨市运输客船的经营资质定期验审工作。
七、交通部、长航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经营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