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新办企业。对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以区级和园区为主招商引进的新上工业企业和旅游业(原矿采选和在原企业基础上改制重组的企业以及对原有企业变更注册登记的企业除外),投产后年纳税额(我市实际分享所得部分)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市级分享收入连续返还3年,其中第一年返还6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40%。
(三)建立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对上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我市实际分享所得部分)的企业,在本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区域内整体搬迁、影响迁出区税收收益的,按迁入区所实现的税收区级和园区留成部分分3年进行过渡调整。税收收入由迁入区税务部门征收入库,年终由市财政统一结算,具体调整比例为:第一年迁出区占70%、迁入区占30%,第二年迁出区占50%、迁入区占50%,第三年迁出区占30%、迁入区占70%。同时,对市级分享部分按以上同比例调整后进行考核。由市政府主导的重大企业搬迁,三年过渡期后的利益调整实行“一事一议”。
(四)理顺企业税收属地征管关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工商核准登记地、企业纳税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根据“属地征管”原则,流转税按企业生产经营地缴纳,所得税按核算地缴纳。
(五)完善收入征缴办法。市级固定收入、区固定收入分别就地缴入市级、区级(园区)金库,市与区共享收入按规定比例就地分别缴入市级、区级(园区)金库。税务部门要按新财政体制相应建立税收征管机制。人民银行郴州中心支行要按新体制及时调整财政收入缴库办法,保证财政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各级金库,并按时上划结算资金。
(六)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各项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严禁出台税收减免或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市财政扣减其财力,相关企业税收上收到市本级,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纪律责任。对中央和省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市与区按财政收入分享比例分担。
(七)统一税务征管经费管理。税务征管经费实行统一办法、统一标准、分级拨付。根据市里统一的税收征管经费安排办法,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季度考核预拨,年终结算。
四、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