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直辖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残工委[2004]12号)
各市、县(市、区)、自治县政府残工委: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推进实施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助残项目,经省残联党组、理事会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决定从2004年至2008年,实施扶残助学工程。现将《广东省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直辖市委员会(章)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广东省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确保完成“助残事业”项目任务,配合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的开展,推动我省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使贫困家庭的残疾青少年接受教育,完成学业,提高残疾人整体素质,从2004--2008年,实施扶残助学工程。
一、受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受助对象
受助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城乡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重点为正在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兼顾资助部分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
(二)资助标准
普通高等院校或特殊教育学院在校贫困残疾大专、本科生 (以下简称贫困残疾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800元。
普通、特殊教育学校高中(含中专、中技、职高,以下简称贫困残疾高中生)贫困在校生,每人每年资助600元;
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400元。
参加函授、电大、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的贫困残疾大学生,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累计通过五门考试即可申请资助一次,每次资助800元,总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二、受助对象确认办法
(一)对象确认考虑原则
农村地区优先、贫困县优先、贫困线以下和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学生优先、住宿生优先、新入学残疾学生优先。
(二)受助学生条件
1、中、高等教育阶段,受助对象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经济困难,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努力学习。
2、义务教育阶段,受助对象必须家庭经济困难,同时已经享受“两免一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