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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直辖市委员会关于贯彻广东省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直辖市委员会关于贯彻广东省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意见
(穗府残工委[2005]3号)


各区、县级市政府残工委,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提高我市残疾人整体素质,从2004学年起,我市开始实行“扶残助学”工程。根据广东省残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残工委(2004) 12号),经广州市残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具体操作意见:
  一、成立组织机构
  扶残助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互相支持与配合,市教育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分工协作,成立广州市扶残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州市残联教育就业处。各区、县级市须相应落实负责机构,保证扶残助学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设立扶残助学专项资金
  市本级每年通过部门预算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80万元,作为广州市扶残助学专项资金,结余滚动使用。各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扶残助学资金。
  三、明确操作程序
  2004学年的助学活动,顺延至2005年4月开始操作,6月完成;2005学年开始,从学期初开始操作,上学期末完成。
  (一)申请表发放
  1、每年9月15日前,各区、县级市、开发区残联将扶残助学工程申请表,通过教育部门或村委(居委)发给符合条件的广州地区户籍残疾学生,组织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表 (见附件3);若经费充裕,广州地区户籍贫困持证残疾人的子女也可申请资助教育经费。
  2、 学校可以自行复制申请表,在学年伊始将申请表发给广州地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含送教上门的学生、民办学校学生)。
  (二)申请表收集
  1、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表后,附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交村(居)委会和学校审核。
  2、学校填写受助学生登记表后,于10月15日前交主管教育局和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3、每年10月30日前,各区、县级市残联收集资料(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基本资料由当地教育局提供),填写扶残助学工程受助学生花名册(见附件4),交广州市残联教育就业处。
  4、受助对象每学年确认一次。受助对象确认后, 由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残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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