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广州市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字[1999]178号)
各区、县级市残联:
为切实落实我市贫困残疾人:生活保障,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市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补助金发放的范围:
凡具有市辖八区、四个县级市常住户口的城乡一级重度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月可申请领取100元专项补助金,专项补助金不应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
1、本人无经济收入或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经济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从业收入、从事种养殖业获得的收入、房产及生产资料出租收入、股份分红、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因特殊原因应落实而未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残疾人。
二、一级重度残疾人的界定:
视力残疾:一级盲人(不含低视力);
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聋哑(包括一级聋、一级哑,不含重听);
肢体残疾:一级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一级或重度残疾;
精神残疾:一级或重度残疾。
三、申请办法:
1、符合上述条件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所在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核准后,报所在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2、一级重度残疾人无能力直接申请者,可由其户口所在街(居委会)、镇(村委会)指定专人为其申请。按前款手续审批发放。
3、同一家庭户口中,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应分别提出申请,并在《专项补助金申请表》 “家庭成员状况”栏“每月经济收入”中加以说明。
四、发放办法:
1、一级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金资金来源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按6:4负责,市、区(县级市)财政按季度将各自承担的比例款项分别拨入各区、县级市残疾人服务社开立的专用帐号。
2、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由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发放。每季度核发一次。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五、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