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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领取上述证书和证明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

  第八条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对符合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后,应在次月10日前将认定信息书面报送市国税、地税机关。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员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根据用工变化情况重新填写《残疾员工名册》(一式5份),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联申请重新认定,有关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审核确认后,对仍符合资格条件的,保留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资格;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注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和《认定证明》,并在次月10日前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审核后,还需出具“已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式3份),原用人单位、残疾人、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各存1份。残疾人再次就业时,应把该证明交给与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该证明到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取得《证书》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或地址,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经所在地区(县级市)残联审查同意,报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已领取《证书》的用人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

  每季度开始的3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就业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认定证明》。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在收齐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用人单位上季度是否符合资格进行抽查,并在《认定证明》加具审核意见。

  每季度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应将上一季度用人单位的变化情况(包括经审核本季度不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本季度新增加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对用人单位审核的情况函报市国税、地税局。

  第十二条 《证书》和《认定证明》的年度审核工作由市残疾人就业中心负责,结合第四季度审核工作一并进行。

  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开始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上一年度残疾员工的实际用工情况填报《残疾员工名册》(一式5份),连同《证书》和《认定证明》送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联;区(县级市)残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加具意见后,再报送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在收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在证书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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