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人单位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一式4份);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税务登记证副本;如属盲人按摩机构的,还需提供广州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医疗按摩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与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五)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
(六)《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员工名册》(以下简称《残疾员工名册》),残疾员工的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七)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员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十)用人单位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规范。
第六条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是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资格认定部门。市残联所属的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残疾人就业中心”)负责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区(县级市)残联在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区(县级市)残联应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残疾员工工作的岗位、设备以及无障碍设施等情况。
区(县级市)残联审查并加具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报送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在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用人单位颁发《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认定证明》中应具体列出用人单位总人数、安置的残疾人员人数及比例等基本情况),并在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员工的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年××月××日)”印章;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