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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2007]300号)


各区、县级市残联,市残联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经商广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同意,现将我会制定的《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
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一)款认定部门中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即依法在政府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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