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的,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的手续。属首次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与其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抄送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拒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一)大力支持、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手续。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其开展经营所需的场地、摊位、租金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和扶持。
对从事社区服务的残疾下岗职工,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给予税收优惠。
(二)发展福利企业,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创造条件。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在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的前提下,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给予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征返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
要按照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制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福利企业在改制中必须坚持社会福利属性,把福利企业承担安置残疾人的义务和享有国家政策扶持的权利统一结合起来,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创造条件。
(三)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促进盲人就业。各地要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促进盲人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就业。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按摩、推拿科室,要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有条件的残联也可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
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合作或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对已经办妥经营手续的盲人按摩机构,经税务机关核批后,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外,有关部门应酌情减免卫生清洁费、治安管理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负担的费用。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者应酌情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