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省计划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劳就[1999]32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顺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103号)的要求,现制订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残疾人就业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残疾人劳动就业关系到我省广大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意义重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残疚人的就业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残疾人就业的目标和任务是:到2000年,使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以上;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和政策体系比较完善,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有就业愿望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编制“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纳入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确保规划的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宣传工作,使全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重视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各级残联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计划、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制定、落实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帮助残疾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确保残疾人就业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难点,加大工作力度。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县(市、区),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全面开展工作。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粤府[1995]4号)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比例,应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粤财综[1995]19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