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两个工作规范《广东省街道、乡镇残疾人服务社工作规范》和《广东省街道、乡镇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
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有关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现将《广东省街道、乡镇残疾人服务社工作规范》和《广东省街道、乡镇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两个工作规范的标准对残疾人服务社、助残志愿者联络站进行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残疾人工作向纵深发展。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街道、乡镇残疾人服务社工作规范
一、机构
街道、乡镇残疾人服务社由同级政府批准成立,是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为残疾人生产劳动、脱贫致富提供服务的实体。服务杜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主任一般由街道、乡镇残联办领导兼任,工作人员可由残联办人员兼任,也可根据需要向社会招聘。服务杜应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管理
残疾人服务社在本级残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应建立财务制度、工作守则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职责
(一)协助街道、乡镇残联制订、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贯彻落实《
残疾人保障法》,承办残联交办的任务。
(二)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管理残疾人专项扶贫贷款、提供就业中介、文化教育、法律咨询、康复用品用具供应等服务。
(三)在街道、乡镇残联领导下,通过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组织开展社会募捐及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的各种助残活动。
(四)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服务;组织和扶持城镇残疾人就业和自谋职业。
(五)承担残疾人扶贫的日常工作,承贷承还康复扶贫贷款,确保小额扶贫贷款使用到户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