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全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残联[2000]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残联,机关各部(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全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残联办字第1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计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对报出的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计业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
三、地级以上市残联有条件的应设统计专职人员,兼职统计员应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具有统计专业知识、残联系统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四、各级残联对外提供、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会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复核,主管理事长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使用未正式公布的残联系统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