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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

  四十一、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审批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政务进程,推行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或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市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裁定。

第九章 部门负责制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出席。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必须具体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依据,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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