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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法律论证、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法律论证制度、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重大公共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扩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任务,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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