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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二)强化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市、县(市、区)的编制、人事部门要保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工作力量与任务相适应,改进和完善统计干部管理体制,加快建立“能进能出”的统计干部队伍人才流动机制,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当地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要按照“条块结合、双重管理”的原则,协同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强化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统计干部队伍。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创新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大统计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变动应当征得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综合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部门、企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普法学习;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依法持证上岗。

  (三)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本级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统计经费的投入应随着经济增长、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和物价水平的变动逐年有所增加。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加大投入,切实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四)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生产流程监控,不断规范统计调查管理。各单位的统计数据资料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政策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等所需要的指标数据,一律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资料为准。各部门和新闻媒体使用属于国家统计调查范围内的数据,都要以政府统计机构评估认定的数据为准。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把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等情况列入统计信誉建设考评内容,定期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情况。

  (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各级各部门及企事业组织要从提高统计科技含量和工作效能的高度,大力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为统计工作配备专用计算机,建立推广电子统计台账,尽快实现市县乡三级统计信息联网和企业网上直报。要建立面向基层的数据采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抓紧建立高质量的宏观经济数据库,整合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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