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郴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不断推进统计改革与建设,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近年来,我市统计各项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日趋突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对于增强执政能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各部门科学管理、正确决策,加快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本部门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
二、夯实统计基础,努力构建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
(一)着力加强统计组织体系建设。市、县(市、区)两级要依法设置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乡(镇、街道)要在现有行政编制内设置专职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站;村(居)委会和社区的统计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指定专人负责。各基层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明确统计负责人。对不具备条件、无法定期报送统计资料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应当实行统计代理制。
为保障新形势下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在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推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国家统计局驻郴调查队的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区域统计管理,实行在地统计;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垂直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以确保基层统计的独立性和源头统计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