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5%以上,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依照省物价、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绿化补偿费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