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要强化爆炸物品管理,对停工停产煤矿的爆炸物品依法予以收缴,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涉爆行为,严防非法爆炸物品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用电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4.对确需利用的关闭矿井生产系统,按兼并重组整合设计批复要求恢复利用。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和市直涉煤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推进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体工作负总责。
2.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责任人,简化办事程序,负责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企业矿井范围、储量变更和采矿许可证变更等工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初审煤炭生产许可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收购煤矿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依法核准或备案;工商部门负责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的名称预核准审查上报和发证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办理安全专篇审查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全面介入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煤矿停工停产、停止供电、火工品收缴、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关闭煤矿名单确定、关闭矿井证件收回、名单公告、实施关闭、关闭矿井移交等工作进行督查,对不负责任、延误工作、影响工作进程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市驻产煤乡镇督查督导组、县市区驻矿工作组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重点监督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实施。
3.全市所有煤矿必须从大局出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各项工作。
4.全市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与市委市政府煤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出台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附件:郴州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分解表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