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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1.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的经济补偿机制。县市区财政可以按征缴入库的煤炭税费的一定比例安排预算支出,用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补偿;要安排专款,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开支。对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涉及资产转让应征收的有关税费(县市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符合兼并重组税收免征条件的予以免征,不符合条件的,县级财政可采取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

  2.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在金融资源投资决策时,优先给予兼并重组整合企业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

  3.资源价款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应缴采矿权价款可以转化为资本金,实现资源资产化,应交国家部分按国家规定办理;地方民营企业依法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储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储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作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整合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4.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方式。以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为单位,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的下限收取。

  (五)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管理

  1.各县市区政府要以煤矿达标为前提,组织复产验收,做到合格一个,复产验收一个。复产验收的基本条件:一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对非法煤矿打击取缔到位,达到“六个不留”的标准;二是煤矿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安全生产标准;三是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矿井最低生产规模标准和兼并重组整合主体条件。打非治乱、兼并重组整合、达标复产验收三项工作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市里负责检查指导。具体程序是:各县市区呈报方案,确定整合主体煤矿、2009年关闭煤矿名单,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按照复产、技改、验收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合格的可以复产、技改。凡是不符合上述三条标准的煤矿,不予复产验收,继续实行全面停产整顿。对符合新的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要求的煤矿,允许其按照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要求恢复技改扩能。

  2.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对不予复产验收的煤矿,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采取加封上锁、遣散工人、昼夜盯守等措施和手段,严禁以任何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和井下作业(井下通风排水除外)。对擅自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关闭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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