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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⑺超层(深)越界开采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范围及重点:

  全市保留的270个煤矿和省批准的资源、资产整合的接替区块是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范围,其重点是:

  1.布局不合理,矿区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

  2.井田划分不合理,走向长度小于1000米,保有资源储量小于50万吨的;

  3.保有资源储量大于50万吨,但经济技术条件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

  4.不能按规定完成技改扩能任务的。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确立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和我市实际,确定下列5类煤矿及相关各类企业可作为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

  1.湘煤集团、华润电力公司、市矿投公司、市内外大中型冶金化工企业(集团)等;

  2.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地方国有控股煤矿企业;

  3.地方集体、民营骨干煤矿企业,煤炭储量大于50万吨以上,实际产能≥6万吨/年,且经济技术力量较雄厚的;

  4.市、县市区政府认可的具有战略投资能力的各类企业;

  5.地方政府设立的、由政府出资控股的煤业公司。

  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方法步骤

  (一)整顿关闭规划、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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