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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各县市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分解(见附件)

  二、煤矿整顿关闭类型、兼并重组整合范围及重点

  (一)彻底取缔非法煤矿和非法开采,在彻底整治非法开采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06〕82号和湘政明电〔2007〕13号文件规定,对下列十一类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3.超层(深)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4.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5.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6.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7.资源枯竭的;

  8.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9.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10.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11.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

  (二)为遏制煤矿事故的多发势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5〕146号文件要求,下列两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全或证照已过有效期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矿井;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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