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分解(见附件)
二、煤矿整顿关闭类型、兼并重组整合范围及重点
(一)彻底取缔非法煤矿和非法开采,在彻底整治非法开采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06〕82号和湘政明电〔2007〕13号文件规定,对下列十一类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3.超层(深)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4.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5.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6.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7.资源枯竭的;
8.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9.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10.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11.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
(二)为遏制煤矿事故的多发势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5〕146号文件要求,下列两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全或证照已过有效期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矿井;
2.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