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淘汰一批产能6万吨/年以下的井型,建设一批产能≥9万吨/年的骨干矿井,建设一批产能≥15万吨/年的集团企业,实现全市煤炭产能基本平衡。
4.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依法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支持地方骨干企业以资源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整合非骨干煤矿企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大力支持煤电、煤水泥、煤钢、煤烟、煤建材、煤有色等联营。
5.坚持发展先进和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煤炭产业水平。规划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人力资源,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必须推行采掘工作面金属支护、采煤工作面壁式开采等正规回采工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好的煤矿企业要推行机械化采煤,逐步淘汰落后采煤工艺;煤炭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坚持合理布局和成片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分兼并重组整合区域,整体推进。原则上几个煤矿合并后在2011年底前必须达到一个采矿权、一套生产系统。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必须做到整体开发,并负责区域内淘汰煤矿的关闭及协商补偿事宜。
7.坚持建立小煤矿限期退出机制的原则。对不符合兼并重组整合条件的单独保留煤矿,保有资源储量接近枯竭的,限期2年内退出关闭;保有资源储量大于50万吨,但不具备经济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先关闭,其资源可以接替开发。
8.坚持积极理顺监管机制的原则。凡被湘煤集团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矿,划归其相应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三)思路目标
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升能力,以大并小、提高水平。即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加快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地方骨干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改造扩能一批,大企业(集团)兼并重组一批,对达不到煤炭产业政策要求的退出一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较大事故的、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资源枯竭的,依法关闭一批。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在两年时间内采取兼并重组整合、限期退出、直接依法关闭等方式减少170个煤矿。2009年年底前原则上建立100个左右煤矿企业(集团),允许一个采矿权人拥有多个采矿权,但必须按照煤炭产业政策要求确定关闭一批煤矿。2011年年底止全市保留100个采矿权(100套矿井生产系统),年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着力构建生产能力9-21万吨/年的矿井占60%、生产能力6万吨/年的矿井占40%的煤炭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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