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血吸虫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后,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岳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标准为:
1、急性血吸虫病(病原学治疗):15-30天;
2、慢性血吸虫病(病原学治疗):15-30天;
3、血吸虫性肝纤维化(病原学治疗及护肝治疗):15-30天;
4、脑型血吸虫病(病原学治疗):15-45天;
5、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合并其他脏器损伤时,其停工留薪期根据相应脏器损伤情况确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病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基础上提高0.5%,用以解决血吸虫病工伤保险费用。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工作时,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职工接触疫水;对因工作原因必须接触疫水的职工,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没有必须接触疫水的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不得派遣职工接触疫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血吸虫病人的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全血吸虫病人健康档案。
因工作原因必须接触疫水的职工在上岗前,以及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后的6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工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