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整顿规范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规范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2]118号)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环境、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整顿规范中介机构。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经济环境、服务社会为原则,以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教育引导为主,规范与扶持相结合,对严重违纪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整顿中介机构,规范中介行为,维护中介秩序,确保社会信用。
二、 范围和对象
此次整顿规范的中介机构是指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营利性中介组织(含兼营中介业务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包括:
(一)验资、审计、评估等机构;
(二)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三)企业登记、商标、广告、专利、税务、价格、证券、保险、房地产、拍卖、招投标、旅游、体育、文化、演艺等代理机构;
(四)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五)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
(六)从事经纪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七)出入境、留学、劳务输出等代理机构;
(八)其他依法应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营利性中介机构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中介机构。
三、 内容和重点
(一)规范中介机构审批和登记注册。营利性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必须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在登记注册前应前置审批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对凡未履行前置审批手续而办理了登记注册的,应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登记注册机关要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处理。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活动以及“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