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竣工结算评审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
(1)利用原有测绘成果进行规划设计的,项目设计费用原则上要适当下浮;
(2)材料、设备实行政府采购价或市场调查均价。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参照同期政府采购价或市场均价确定。外地购置的特种材料和设备,其发票须经项目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绿化工程苗木价格一律按政府采购价结算。实行政府采购前的绿化工程,其苗木价格原则上比照政府采购价并结合同期市场均价确定;
(3)招标项目一律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评审。非招标项目或未实行单价包干的项目,其造价原则上比照同期同类招标项目的中标价或市场均价和有关规定确定;
(4)工程取土与弃土原则上按市场价实行单价包干;
(5)套用市政定额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计取行车干扰费;
(6)工程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批准并下达变更通知书。变更内容须经项目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签证后,方可进行结算评审。
三、 严格结算管理
1、坚持按投资计划、城建预算、工程进度、建设程度办理城建重点项目结算。材料、设备结算须由供应商提交材料、设备采购合同,验收单及规范的结算票据。包安装的材料、设备还须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在竣工结算资料经市财政局审结后一周内,凭审查结论、审查结算书底稿、合同或协议,向市城建投办理初步结算。
2、各项目建设指挥部撤销前必须按政策规定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好补偿协议,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对不按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市政府将追究原指挥部负责人的责任,市城建投不得拨付征地拆迁经费。
3、竣工项目结算必须按合同要求预留5%至10%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与工程尾款一并列入城建项目预算。在竣工结算终审结论未下达前,项目付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初步结算金额的80%。
4、对不配合投资评审工作的承包商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市城建投不得拨付项目结算资金和管理费用。
四、要认真做好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1、市实事办要加强对城建重点项目的考核管理和督促检查。
2、项目建设指挥部要按照要求及时撤消,并将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购置的办公用品及时向市城建投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