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等设施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七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者或维护协议确定的维护者检查、维修、保 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第八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公用事业局出具的《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或经营权拍卖证明;规划部门签署的场地规划设置意见;以宣传车形式发布临时性广告,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示的许可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
  2、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
  4、广告合同、设计样稿、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局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照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并标明登记证号、发布者和维护者名称。

  第十二条 张贴各类广告,应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地点内张贴,禁止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建(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