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认真做好救灾救济工作。要建立、健全灾民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支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加强救灾应急预案、物资储备、灾情信息评估、紧急求援和综合协调工作,全面实行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程序,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管理体制。要规范和健全农村社会救济工作,落实“五保”供养条例,完善“五保”供养办法,农村实行费改税后,各地要适当安排资金,用于保障“五保”户基本生活需要。加强敬老院建设,确保“五保”户的基本生活,逐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体制。要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中心镇都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城市社区设立经营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积极开展对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㈢大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健全社区组织,强化社区功能,改进和拓展社区服务,全面推进社区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要搞好村民自治,实行村务公开,着力解决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㈣加大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力度。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社会公益和服务性的民间组织,形成行业民间组织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同时要依法查处非法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插手和利用民间组织。
要加强老龄工作,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大力兴办社区老年服务业,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深化残葬改革,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将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降旧的丧葬习俗和封建迷信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残葬改革的自觉性。适当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资,合理布局,加强残葬设施建设,合理调整残葬服务收费标准,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争取在今后5年内,各县、市都建有1所含火化设施的残仪馆。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城市死亡人口全部实行火化,农村逐步实现火化。
要做好边界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界,维护勘界成果,完成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成果数字化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科学合理地调整行政区划和城镇行政建制,突出小城镇扩容提质,提高城市化水平。加强地名管理,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全市县城以上城市设置标准地名工作,实现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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