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抓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同时,注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增强竞争优势。在组建合资企业时,要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合理评估,并作为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出口企业要加强出口商品商标的培育、投入和保护,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增加投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的激励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多方面筹集资金,增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市财政要设立知识产权事业费,用于资助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优秀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和实施。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设立“知识产权事业费”,扶持本地区专利的申请及实施。各级政府的科技开发和引导资金应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产品倾斜,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支持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凡财政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及产业化项目,用于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形成和保护相关费用应占资助费用的10%以上。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技术创新、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投入。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专利资助金”;凡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所支出的费用,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可作为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及知识产权拥有量、专利的实施效益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审定、科技奖励评比和科技型中心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的衡量指标和条件。
(三)加强对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发展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软件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依程序报批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政府经费支持下获得的发明专利,原则上归发明者所在研究机构所有,但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给予奖励。企事业单位将其知识产权自行实施实现产业化的,可以在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从实施该项目所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完成该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作者及其为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单位将其知识产权或者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取得收入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作者。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可以将奖励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