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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修改)

  2、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的;
  3、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4、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
  8、违反房改政策和纪律,且未纠正的;
  9、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10、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第七条 转让房改房应缴纳下列税费:
  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的5‰,由卖方缴纳;
  2、契税按交易额的1%计征,由买方缴纳;
  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
  4、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土地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可由国土、财政、税务、房产等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
  第八条 凡以换购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按换购房差价缴纳契税。
  出售房改房后(从交易过户之日起)一年内新购进住房,且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住房收入的,退回原售房改房已交土地收益金,并免征新购住房契税。
  第九条 房改房出租、抵押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私下交易。
  第十一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持双方身份证、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合同样本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转让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也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交易双方应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成交价明显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征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上市房改房的购买人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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