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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修改)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优化居民住房消费环境,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决定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0]3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活动,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城镇内职工将所购房改房依法进行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已按房改政策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的(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补交房价款由财政部门收取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1、改变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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