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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
(岳政发[200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地方税收征管的问题。凡在我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其应缴纳的各种地方税收,由地税主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或在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派驻税收专干设点征收。国土管理部门在查验有关税收专用发票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二、关于车船使用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
  (1)凡在我市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辆(除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由地税主管机关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机构派驻税收专干,设立税收专门窗口,在车辆年检、年审时征收。未设税收专门窗口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委托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征收。
  (2)对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使用的船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列举的免税车船外)应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税主管机关在港口航运管理部门派驻税收专干,设点征收。
  (3)对农机部门管理的农用运输车辆应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税主管机关派员在农机管理部门设点征收。
  (4)对从事营业性运输业务的个体运输户(包括采取大包干形式的运输承包户,以及挂靠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名下的挂靠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统一定额征收标准,由地税主管机关直接征收或委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征收。
  (5)对弄虚作假、异地办证、不申报或申报不实、拒绝缴税或少缴税款逃避税收的车、船业主,交警、运管、农机、港航等部门在车、船年检年审时应予严格把关,督促其足额缴纳税款,并协助地税主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三、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的问题。凡在我市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对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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