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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岳阳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和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的要求,决定对我市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清理工作原则
  ㈠合法原则
  凡是我市设定或者规定的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㈡合理原则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也只能设定临时性(实施期限为一年)的行政许可。对于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予以保留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审查不予保留的,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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