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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制度,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授予“岳阳市劳动模范”或者“岳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每人每次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数额为3至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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