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在基础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的;
㈡在科学技术创新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㈠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㈡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㈢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㈣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
㈤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㈥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㈦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市外或境外的个人、组织:
㈠同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㈡为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㈢为促进本市与国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本市成功地引进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3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县、市、区人民政府;
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㈢中央、省属驻岳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
㈣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