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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罗碧升
二○○三年十月六日

  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引进推广,促进科学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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