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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第三十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装修人违反本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㈡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施工方案,擅自超过设计规范或者施工规范增加楼面、悬臂梁、悬臂板、柱、墙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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