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㈢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㈣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㈤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㈥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㈦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㈧合同的生效时间;
㈨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四条 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在居民居住的地域,12时30分至14时30分、19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强制性禁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