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㈡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㈢允许施工的时间;
㈣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㈤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无烟灶台的安装要求;
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㈦管理服务费用;
㈧违约责任;
㈨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九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必须经工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