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岳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罗碧升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岳阳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范围内(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㈠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㈡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㈣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㈤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㈡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㈢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